企業員工醉駕拘役開除公職嗎?

企業員工醉駕拘役開除公職嗎?

一、企業員工醉駕拘役開除公職嗎?

醉駕是屬於故意刑事犯罪的,一般是可以被開除公職,企業可以和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爲過失。

其次,在行爲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爲。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爲。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存在一定的程度的區別的,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包括主觀方面不同,在行爲方式上不同等,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