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試用期辭職有哪些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也可以在通知期間屆滿以後離開原單位。
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哪些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如下:
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辭職可分爲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求;
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一、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可分爲兩種情況: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二、員工辭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試用期辭職給工資麼
1、試用期辭職有工資。試用期辭職的,工資按照上班的天數正常發放。我國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工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辭職工資的規定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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