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拘役工資不發放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緩刑拘役工資不發放是合理的行爲嗎?

緩刑拘役工資不發放是合理的行爲嗎?

是合理的行爲。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二、拘役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定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爲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爲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判處緩刑或者拘役處罰決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單位是用權對這期間停發工資的。如果發放工資也會按照原本基礎工資基礎上按照比例進行發放。犯罪嫌疑人刑期結束之後,可以恢復原來的崗位以及相關的薪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