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工資跟面試講述不一致怎麼辦?

未籤勞動合同工資跟面試講述不一致怎麼辦?

一、未籤勞動合同工資跟面試講述不一致怎麼辦?

1、未籤勞動合同工資跟面試講述不一致可以拒絕簽字,面試時說好的工資,等籤合同時上面卻變了,那麼可以拒絕簽字,要求按雙方談好的工資寫到勞動合同中。

2、如果勞動合同裏寫的工資低於約定工資的話,一旦發生工資數額的糾紛,勞動者是不利的。

3、特別是一些獎勵、股權、福利待遇、年終獎等,更是需要書面的約定纔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員工薪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怎麼辦?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援以實際工資爲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1、補償起算時間爲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是在08年1月1日之前開始在單位工作,則單位應自2月份開始支付給雙倍工資。

2、一般情況下,實發工資應當與約定工資在數額上是相同的,如果實發工資少於約定工資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未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

3、法律僅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對工資的構成沒有具體規定。從理論上分析,工資又叫勞動報酬,是與勞動者實際提供的勞動密切相關的,只要因勞動而獲取的報酬都應算作“工資”,比如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而與勞動不直接相關的福利補貼性質的金錢給付不算在工資範疇內。由於工作完成量的差異,每個月的工資可能在總金額上有所差異,那麼每個月的二倍工資應按當月的實際工資金額再乘以2來計算。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發生的勞動方面的爭議都是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的,但是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一種違法的行爲,必然是需要採取一定的合法方式來解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當中的規定,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當然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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