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遲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給員工賠償
不一定需要賠償,要看延遲了多久。《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勞動者入職後,延遲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以上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一般是不能獲得補償的,除非用人單位沒有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要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上班,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是否有補償要根據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爲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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