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出庭是怎樣的意思
勞動仲裁中的出庭是指在仲裁庭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後,由當事人按其通知的內容按時參與開庭審理,在庭上進行陳述和辯論、質證的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合法性原則;公正原則;及時性原則;着重調解的原則;尊重事實的原則;和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仲裁庭需遵循上述原則來解決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是時效期間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但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等情形而中斷的,則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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