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後還要開一次庭是哪些意思

勞動仲裁開庭後還要開一次庭是哪些意思
律師解析:勞動仲裁開庭後還要開一次庭可能的情況:
(一)第一次開庭對需要鑑定的關鍵性證據未提供,需要鑑定結果確定後,才能裁決;
(二)先行調解之後,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裁決;
(三)其他需要再次開庭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機構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