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仲裁生效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仲裁生效的規定是從裁決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但若一方依據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執行,另一方申請撤銷,則法院應該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二、對經濟仲裁結果不服能向法院起訴嗎
仲裁以“一裁終局”爲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爲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
《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三、申請強制仲裁裁決生效執行到哪裏進行?
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涉外仲裁機關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或者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應以當事人帳戶中扣留或劃撥需支付的款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經濟方面的一些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經濟合同的時候已經明確的約定的存在仲裁的條款,那麼就可以依據仲裁條款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同時仲裁應當是從裁決作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的。這在我們國家相關的政策法律當中,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