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合同到期是否有安家費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並不存在安家費的說法,但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金,應該由用人單位也就是勞務派遣公司支付,也就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個單位。
因爲,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公司應該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務派遣的特徵
(一)勞動者的僱傭和使用相分離。
這是勞務派遣的最本質特徵.在一般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直接僱傭和使用勞動者,並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雖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卻是用工單位。
(二)勞務派遣中具有三個主體。
由於勞務派遣中僱傭與使用勞動者的主體相分離,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存在三個主體:
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
三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
一般而言,各國勞動法都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單獨或連帶承擔一般勞動關係中的僱主義務。
(三)勞務派遣關係中存在一組合同。
其中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派遣的相關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根據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不同的工作情況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但對經濟補償的認定是需要根據合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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