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負全責是否合理

逃逸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負全責是否合理

一、逃逸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負全責是否合理?

逃逸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負全責一般是合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45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如果駕駛員確認自己沒有任何違法行爲,在正常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後就不應該逃逸,逃逸只能說明當事人自己也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算對方有過錯,但逃逸一方肯定也得承擔主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