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擴大損失呢?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擴大損失呢?

一、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擴大損失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有下列行爲之一,仍逃跑的行爲: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二次肇事如何處罰 現實中經常出現交通肇事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由於種種原因而 二次肇事 ,如何定罪處罰應該具體分析:

(1)行爲人交通肇事後,在逃逸過程中又第二次違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另一獨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應與前一交通肇事罪並罰,而應依照刑法第133條中第二個量刑檔次量刑處罰。

(2)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逸,在逃跑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人由於因交通肇事後心理上緊張恐懼而失控,爲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駕車飛馳撞車撞人,造成多人傷亡,行爲人主觀心理狀態上已由過失轉化爲故意,放任大多數人亡傷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其侵犯的客體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對其後一行爲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對行爲人前後兩行爲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 

(1)行爲人的交通肇事行爲必須達到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爲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爲人 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爲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爲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 明知 ,是指行爲人 知道 或者 應當知道 ,如果行爲人 應當知道

自己的行爲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爲 交通肇事後逃逸 。

(3)逃逸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 的一個重要因素。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爲了 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爲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當然,行爲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爲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爲

交通肇事後逃逸 。

(4)行爲人的逃逸行爲不應僅限於 逃離事故現場 。

交通事故逃逸行爲,對於事故來說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只會存在擴大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