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歸誰管理處置,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交通事故歸誰管理處置,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處理交通事故有相應的管轄機關,但是不同情形的交通事故,其管轄機關也不同,那交通事故歸誰管理處置?交通事故責任是需要承擔的,那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歸誰管理處置

交通事故歸誰管是管轄權的問題。交通事故的管轄權是指確定發生道路通事故時受理管理交通事故的管理部門,管轄權的及時確定對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和保證交通順暢有積極意義,體現了公正、公開、便民與效率的原則。

管轄機關的確定也即管轄權的確定 :

(一)依據行政劃分的歸屬管轄:

1、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處理機關爲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對於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二)依據交通事故的發生地管轄:

道路交通事故如若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即發生了管轄區域重合的情況時,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三)依據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此針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情況,當出現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下級某一部門管轄。

(四)直接管轄和移交管轄的情況:

1、直接管轄的情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

2、移交管轄的情況: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以上爲發生交通事故時管轄權的處理情況,根據規定,對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管轄權,也按上述情況處理。

二、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

(一)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爲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雙方具有以下行爲的負同等責任: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爲,且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各方當事人均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3、當事人各方均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四)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我們知道一般是由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管理處置,但卻不清楚發生的交通事故歸誰管理處置。一般情況下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當然要是情況特殊的話,則管轄的部門就會有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