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動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挪動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爲了自己的方便,擅自挪動他人車輛,貌似只是一個小小的行爲,但如果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挪車人是否要爲自己這一個小小的行爲買單呢?下面就請跟着本站一起看看挪動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該由誰承擔。

案情:劉某將車停靠路邊,下車送貨。葉某駕車經過時認爲劉某的車妨礙了其通行,見該車未熄火,遂擅自開車挪位。當劉某挪完車開啟門下車時,將車旁騎自行車的汪某撞倒在地,汪某隨後又遭到李某車碾壓受傷。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汪某無責任。現汪某要求葉某、李某以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意見認爲,葉某系因車輛無法通行才挪動劉某車輛,屬於無償幫工行爲,葉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爲,葉某的行爲不構成無償幫工,其挪車未經車主劉某同意,造成了交通事故並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1.葉某不構成無償幫工。侵權責任法對幫工人責任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爲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葉某主張其系無償幫工,有關賠償責任應當由劉某承擔。

筆者認爲該理由不能成立。所謂無償幫工是指爲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生活需要,幫工人自願、無償爲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行爲。無償幫工除了無償性特點以外,還有一個主要特點就是合意性,只有被幫工人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接受幫工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幫工法律關係。本案中,劉某停車送貨但未熄火,葉某擅自挪動該車輛,劉某不存在要求或者默認葉某挪動其車輛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並未形成合意,葉某不構成無償幫工。

2.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對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的責任主體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對未經車主同意擅自駕駛他人車輛且不屬於盜竊、搶劫和搶奪情形下有關責任主體及賠償問題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司法解釋實際上類推適用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中,葉某未經車主同意擅自挪車造成事故,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汪某的損失,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不承擔責任。

挪車是爲了自己行車方便,但是擅自挪動他人車輛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事件,挪車人應該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或者正在爲自己的法律糾紛不知咋辦,可以登入本站官網,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在線提供幫助,相信你的問題在那裏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