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有期徒刑怎樣減刑

一年有期徒刑怎樣減刑

一、一年有期徒刑怎樣減刑?

只要符合減刑的條件,都可以減刑,不受刑期長短的限制。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減刑後還能假釋嗎?

減刑和假釋並不衝突,只要滿足假釋的條件,減刑後還是可以假釋。

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能夠假釋。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爲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