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判多少年,死緩減爲有期徒刑怎麼辦

有期徒刑判多少年,死緩減爲有期徒刑怎麼辦

有期徒刑可以說是刑罰中最常見的一種,很多時候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刑的時候,往往都是會作出有期徒刑的判決,有的時候還會同時適用一些附加刑。那具體來說有期徒刑判多少年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期徒刑判多少年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爲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1、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爲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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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減爲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死緩減爲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死緩減爲無期徒刑後又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後一律從裁定減爲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前關押的日數一律不得折抵。但過去已裁定減爲有期徒刑,並按當時的規定計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變動。

2、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過去已經裁定減爲有期徒刑,而裁定書未具體註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現在不必再按當時的規定計算刑期,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辦理。但這類罪犯,如果在勞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經過裁定,再次適當減刑後提前釋放。

三、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確實應當減爲有期徒刑的,只是過去由於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時處理,現在處理予以減刑時,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計算刑期。但對這類罪犯在減刑時可以考慮適當地多減一點,以利於對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後,勞改機關、公安廳(局)和進階人民法院,更應切實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第三項規定,按期對死緩罪犯進行處理;對無期徒刑罪犯,也應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及時地對應減刑的無期徒刑罪犯予以處理。

2、在實行這一規定後,過去有關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辦法的規定,不再適用。

一般情況下對單罪進行處罰的話是在6個月到15年之間進行量刑處罰,但如果是數罪併罰的話,那此時總和刑期沒有超過35年的,最高可以判20年有期徒刑。不過要是總和刑期超過了35年的話,那此時最高可以判2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