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從什麼時候計算

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計算,也就是2年期滿後的第2日開始計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滿後,未能立即作出減刑裁定而是在以後若干日甚至幾個月之後才作出的,也應當從緩期2年期滿之次日起計算,而不應從減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另外死緩2年這個期間是一個特殊的刑期,具有不同於一般刑期的性質和意義。所以不能與有期徒刑的執行刑期混淆。

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從什麼時候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