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摩托車相撞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出具?

一、兩摩托車相撞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出具?

兩摩托車相撞責任認定書什麼時候出具?

1、交通管理部門在受理兩摩托車相撞事故之後,需要在受理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2、對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二、怎樣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管理部門一旦受理量交通事故,那麼不管事故當事人是兩摩托車,還是其他類型的車輛,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出具責任認定書,具體的期限可以結合實際情形確定。事故當事人收到認定書後,若是對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提出書面複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