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失業金怎麼領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單位持失業人員檔案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再下一步的辦理過程中會用到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等資料。
根據《失業保險條理》規定,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具備以上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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