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做哪些司法鑑定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做哪些司法鑑定檢驗

隨着現在的物質生活越來越好的同時,汽車卻成了我們的通行工具的必備,當然也成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必然。就讓我們來看看,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我們應該做的那些檢驗鑑定?

[交通鑑定]

一、屍體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屍體檢驗分爲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

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透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爲還原交通事故服務。

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透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爲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二、輕重傷鑑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並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鑑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鑑定:

酒後和吸毒後駕車;

無證駕車;

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

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

嚴重超載;

逃離事故現場。

三、成傷機制鑑定

透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爲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四、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爲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爲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五、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

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

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

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嫌疑;

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

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

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六、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爲:

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

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七、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透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爲責任和機械故障。

八、輛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九、跡鑑定

透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透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透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啓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啓和關閉。

十、指紋鑑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十一、量物質鑑定

透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十二、物證鑑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透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爲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其中傷殘評定是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醫院,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時,鑑定機構的法醫需要對病人恢復情況進行檢查,所以受害人做鑑定時要親自到鑑定機構。

做傷殘鑑定需要以下四份材料:(1)委託書;(2)醫院病歷;(3)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或者叫出院小結);(4)影像資料片及其報告單等;(5)交通事故認定書。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交通事故鑑定的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專業交通事故律師,或者直接委託本站網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