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機動車報廢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機動車報廢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達到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二、汽車報廢程序是什麼?

(1)、除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外,其他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並符合延期報廢條件要求延緩報廢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表》,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業務。

(2)、查檔合格的車輛,上檢測線檢測車輛性能。

(3)、經車輛性能檢測和車管所對車輛的綜合鑑定合格的車輛返還牌證,並在行駛證上加益延緩報廢檢驗章,不合格的車輛予以報廢。

首先須經車管所覈准報廢后,車主將報廢車輛交由指定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後,在公路規費有效期內,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其影印件,到車籍所在地的公路規費徵集機構辦理銷戶手續。

機動車不可能一直被無限期的使用,時間越長,各方面的安全性能也就越低,達到報廢標準之後,基本上都是被當地的車管所強制性報廢的,如果機動車所有者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路,會面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而且,這樣的駕駛行爲對自己也極其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