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強制報廢車輛的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全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行,具體規定了各大類型機動車的強制報廢年限:
1,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這類車型沒有明確的報廢年限,直到不能再透過年審就會被強制報廢。不過,但車輛的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後,就會被引導報廢。當車齡達到15年後,年檢由一年一檢變成半年一檢。
2,出租車的報廢年限爲8年。
3,旅遊、公路客運車輛爲15年。
4,微型載貨汽車爲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爲15年。
6,半掛牽引車爲15年。

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