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是怎麼賠償的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是怎麼賠償的
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3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該款規定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一般規定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22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交通肇事案附帶民事賠償範圍與民事侵權訴訟的賠償範圍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