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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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法律案例中,因交通事故現象發生的處罰賠償的日益頻發,嚴重的時候會有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情況,法院一般會先進行民事賠償的調節,那麼,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是怎麼樣的呢?本站網站爲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

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意見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其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36條第1款“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裏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爲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這一傾向性意見進一步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155條規定上:該條第1款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僅包括物質損失,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做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第2款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規定“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第4款再次明確了附帶民事訴訟中調解、和解優先的原則,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2款、第3款規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一般規定的例外情形

《刑訴法解釋》第155條第3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該款規定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一般規定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實際上,關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範圍的請示》就已做出明確答覆,答覆如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0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範圍。”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是根據案件發生情況來具體進行判處的,除了刑事的處罰外,經濟賠償是根據經濟損失來確定,人身損害就有賠償醫療費和護理費等,所以,造成經濟損失越嚴重,我們相應的賠償金額就越多,範圍起點越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