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過程中,調解具有重要的作用。1991年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並對調解的期限及協議的執行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調解工作,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經常化和專門化的糾紛調解機制,在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因而有着廣泛的可適用性。

1、當事人之所以願意接受調解,是因爲這種解決方式能夠較快地解決爭議,有利於當事人儘快擺脫交通事故造成的糾紛,恢復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事實和法律,爲雙方當事人提供解決意見,分析糾紛的癥結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併爲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以及時解決爭議,免去了他們的訴訟之累。

2、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幫助和協調下,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瞭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雙方的責任大小,並據此對事故的處理作出較明確的預期。這種預期有助於當事人把握彼此讓步的邊界,找出解決方案,從而以和解方式了結糾紛,有利於矛盾、爭議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長期的實踐也證明,這種制度的設立,方便人民羣衆,也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壓力。但這種調解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請求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的行爲。這裏所說的“調解”,是指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之間有爭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以促成爭議的解決。在調解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如果沒有做好這些工作,可能會造成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損害。

(2)調解必須雙方自願。調解必須基於當事人雙方的自願,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則缺乏調解的基礎。考慮到爲了全面落實調解自願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請求調解的權利。

(3)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把握合法性原則應注意兩點:一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爲兩種情形: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案件的管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裏的侵權行爲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注意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注意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

二、證據的收集

1、在交警到處理交通事故時,最好複印肇事車輛的行駛證、肇事司機的駕駛證和身份證及保險單。這些證據在立案階段是必備材料,用以確定被告主體資訊。

2、就診時,保管好相應的門診病歷、醫療費票據。門診病歷上的問診記錄要與醫療費票據的時間相對應。在實務中,一些當事人將醫療費票據提供過來,卻沒有提供相應的問診記錄,很容易被法院斷定爲僞造證據。

3、關於主張誤工費的證據,一般需要當事人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條等記錄。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提供傷殘等級鑑定報告,該報告是用以索賠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基礎證據。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方便受害人家屬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是建立在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作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實踐中雖然被撞的人受傷嚴重,但是經過勘察檢驗發現,被撞的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需要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此時撞人者所要承擔的責任就相對要少一些,即使也會作出賠償,但就不需要承擔那麼重的賠償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