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如何處理

1、作爲肇事司機,應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免得因報案不及時,而被保險公司作爲不予理賠的理由。
2、無論是肇事司機還是受害人,都應當妥善保管發票,如急救費發票、醫療費發票、護理費發票、伙食補助費發票、營養費發票、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食宿費、交通費發票、交通費發票和鑑定費發票等,作爲調解或訴訟的依據。
3、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要求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4、對於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的車主來說,無論是到交警部門或法院訴訟,對於受害人主張的賠償額,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種損失。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參與和認可,車主極有可能先行賠付了受害人的各種損失後,再向保險公司理賠,甚至走向法庭,勞民傷財,耗時費力。
5、受害人出院後,應及時儲存住院期間的診斷證明書、CD、_光片、結帳單,並及時複印病歷(加蓋院章)。便於受害人及時儲存證據,爲調解、做傷殘鑑定和訴訟做準備;而且,防止醫院由於可能產生的醫療事故篡改病歷。
6、受害人如需轉院治療,必須有原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否則,不得擅自轉院;如需用藥,受害人不得擅自購買其他醫院或藥店的藥,除非原有醫院同意,否則,在法庭上將得不到法官的支援,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7、受害人在辦理出院手續時,應仔細看主治醫生開的出院診斷證明書。如受害人屬於“老幼病殘孕”型的,根據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醫生在診斷證明上註明“加強營養、需要專人陪護”的醫囑,這樣,爲以後調解和訴訟中主張出院後的營養費和護理費奠定了事實依據。
8、受害人如果傷勢較重的,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委託國家司法部門公告在冊的法醫鑑定中心做傷殘鑑定;如受害人需要長期護理依賴的,應做護理依賴鑑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殘和自身的原發疾病可能有關的,應徵求法醫的意見,儘可能做因果關係鑑定。
9、受害人在起訴時,把駕駛員、車主和保險公司同時列爲被告,可以避免由於單獨起訴其中一方而導致相互推委現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賠償款就會有保障。

交通事故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