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重複投保賠償是雙倍的嗎?

一、交強險重複投保賠償是雙倍嗎?

交強險重複投保賠償是雙倍的嗎?

交強險具有公益性,重複投保不應獲得兩份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要求承保公司在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上經營,保險合同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即無論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凸顯交強險制度的公益性功能。正是由於交強險法定性和公益性,在法律適用中不能將其等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如承擔兩份保險責任,可能會給社會以錯誤的導向,引發道德風險,即以各種方式規避一輛機動車只能購買一份交強險的規定,從而破壞交強險和其他險種之間的互補關係,擾亂原有的保險制度設計,動搖交強險法定性和公益性的根基。

一輛機動車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出險後如何賠付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作爲被告的保險公司認爲,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後的解除,保險公司應全額退保費。依據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該規程規定,保險公司應告知投保人不要重複投保交強險,即使多投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並規定投保人因重複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後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後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我們認爲,兩個保險公司都得賠付,理由是兩個合同都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兩個保險公司都應在賠償限額內賠付受害人,保險公司如果旅行了告知義務,相當於把不能重複投保,即使多投只能獲得一份保險的條款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樣一來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則因爲《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是保險行業協會的內部規定對外是無效的,它只能約束保險公司。法官判案連參考的價值都沒有,因爲該規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規、連規章都不是。法院判決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參照規章。試想如果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投保人還會投保嗎?除非投保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保險行業對於我們公民來說,起到了一個保障作用,所以現在越來越多的人購買,在購買車輛的時候,會強制要求購買人購買交強險,這個是法律規定的,所以要遵守,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第三人有人身損害的,交強險就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