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交通事故訴訟被告?

怎樣確定交通事故訴訟被告?

交通事故訴訟是民事訴訟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形式,交通事故訴訟中怎樣確定被告?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的條件之一,那麼怎樣確定誰是報告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作了詳細介紹,請看下文。

(一)根據車輛駕駛人是否是職務行爲來劃分。可分爲:1、車輛駕駛人的行爲是職務行爲;2、車輛駕駛人的行爲不是職務行爲。

1、車輛駕駛人是職務行爲的。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是正在履行職務或辦公事的過程中,誰是合格的被告呢?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時,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是賠償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是訴訟中的被告。當然這樣規定也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的精神,該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僱傭關係與其類同,僱員在執行僱傭事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僱主應當承擔責任。不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當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般由僱主作爲被告,只有當僱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僱員與僱主爲共同被告。

2、車輛駕駛人不是職務行爲的情況下被告的確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這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者即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的情況下,造成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損害賠償的主體即被告,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爲切實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時,應當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該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審判實踐中,一般把有墊付義務的單位也列爲被告,判決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者無力賠償時,其負有墊付義務。

(二)根據機動車的具體使用狀況劃分,可分爲以下幾利情況:

1、所有權。即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車輛是駕駛員自己所有的車,這時的責任人與所有人是同一人,這種情況下作爲被告的主體很明顯應是責任人(所有人)。

2、承包關係。主要是指單位將歸其所有的車輛承包給本單位或外單位人員的情況,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當今時代單位將車輛承包出去的情況比較普遍,但雙方大多簽訂承包合同,也往往約定一切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包方負責,而發包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鑑於發包方是機動車執行支配或執行利益的歸屬者,即可以支配執行又可以將執行的利益歸己所有是受益者。所以,發包方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理的。發包方應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車輛駕駛員受僱於車輛承包方,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的行爲是執行職務的行爲,那麼車輛承包方與發包方都應作爲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僱的車輛駕駛人的行爲是非職務行爲的,車輛駕駛人和承包方或發包方可以成爲共同被告。如果承包方爲個人,車輛又由其個人駕駛,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後,由其個人與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借用關係。借用關係又有多種情況:其一是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爲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造成這種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例如沒有某一地方戶籍的人不能擁有當地號牌的機動車,所以只好借用當地人的名稱進行機動車註冊登記。儘管此時作爲名義所有人無法直接管理支配該機動車,也根本未享有該機動車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權力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稱的選擇,而且也有義務對該機動車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該機動車發生損害賠償事故且負有責任時,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爲被告。其二,是無償地借用他人的車輛爲自己使用的情況,按照《辦法》第31條規定,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僱的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時是職務行爲的,由借用人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責任,非職務行爲的,由司機與借用或車輛所有權人共同作爲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借用人是個人的,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後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和車輛所有權人共同作爲被告。其三,是基於商業經營並收取一定費用的商業借用行爲,例如通常所說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此種情況下若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負有賠償責任時,所有人應承擔責任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不論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費用”或者“掛靠費用”,也不論他所收取的費用數額與承擔責任之間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爲一種商業經營行爲,他應當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險,那麼也就必須承擔這種經營風險,並且事實上任何經營都是有風險的。其次,從表面上來看出借的只是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實際上出借的是經營資格,因爲有些地方不允許公民個人從事某些類別的經營活動,所以必須掛靠到一家有經營資格的企業才能從事此項經營活動,或者是有些經營者考慮到節省各項費用等原因,而把機動車掛靠到一家企業,達到減少個人支出各項稅費的目的。第三,出借人儘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費用,但也不能說沒有一點利益。因此,機動車所有人作爲負有對掛靠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即被告。

4、租賃關係。近年來,我國出現了許多租車公司,租車的形式也多種多樣,根據租車時間的長短,可分爲長期的租賃和短期(或臨時)的租賃,前者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合同(或口頭約定)長期租用出租的機動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臨時的租賃則主要表現在使用時間上的短暫性。隨着租賃關係的增多,承租人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該由誰承擔責任,就成爲一個重要的問題。租車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就責任的承擔往往依據合同的約定,即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有承租人自負。若受僱於承租人的車輛駕駛人是非職務行爲的,由該車輛駕駛員與承租人或租車公司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是個人的,且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承租人與租車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5、城市出租車。對於城市出租汽車而言,不論是採用掛靠形式,承包形式,合夥形式還是其他形式,作爲機動車註冊登記所有人的出租車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因非常明顯,出租汽車公司是最能實現對這些出租汽車進行管理的人(或單位),而且也在收取掛靠費,承包費及其他費用時享有機動車使用的收益,理所當然應承擔其民事責任。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訴訟被告確定規則,相信透過對上述內容的瞭解,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你能準確找到交通事故訴訟被告,爲交通事故訴訟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