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陪練有過失,也應擔責

新手爲了能更加熟練駕駛機動車,安全上路,有的人會找一些有駕駛經驗的人陪練。在陪練過程中,陪練人對練車人的人身、財產負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好心陪練本來是值得稱讚的事情,但如果陪練人存在過失,使練車人受到傷害時,可能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好心陪練有過失,也應擔責

案情:2013年5月18日晚,剛取得駕照的劉思猛請求好友即被告孫青松讓其免費跟隨工程車實習,被告同意。次日空車返回途中,劉思猛感覺車輛異常,遂靠邊停車。被告上車樑檢查,劉思猛則負責將車廂頂起,隨後下車小便。因車頂觸及上方高壓線,而劉思猛正好手扶油箱金屬防護欄,結果當場觸電身亡。2014年1月13日,劉思猛的近親屬即原告劉丙羊等以案涉損害發生在僱傭期間爲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劉思猛經被告同意無償跟車實習,目的是爲掌握駕駛技術,而非提供勞務,故兩者之間不構成僱傭關係,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純粹生活層面的友情陪練。然而,因實習人員經驗不足,在線路選擇和駕駛操作等方面仍依賴於陪練人員的指揮,而被告疏於觀察周圍環境,對車輛停靠不當未能盡到應有的提醒義務,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險發生損害,存有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受害人擁有駕駛資質,對風險判斷具備完全能力,卻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點選擇不當,主觀存有重大過失,據此應減輕被告責任。遂判決被告承擔10%的責任,賠付原告80896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律分析:1.“好心”行爲的定性。被告無償同意受害人跟車實習,屬於民法理論中的情誼行爲。日常生活中的意思表示一致行爲並非全是民事法律行爲。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情誼行爲的施惠人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其行爲特點通常表現爲好意、無償和利他性,屬於純粹生活層面的社會事實,而非法律事實。

2.“辦壞事”行爲的定性。儘管單純的情誼行爲本身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爲,而屬於法律規範之外的生活事實,不能直接產生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但“好心”行爲一旦實施,根據鄰人規則,即便作爲一般行爲人,施惠人亦需對行爲對象的人身、財產等絕對權負必要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否則極可能“辦壞事”,學理稱之情誼行爲向情誼侵權行爲的轉化。

3.“好心”對“辦壞事”的影響。爲鼓勵人們互助互愛,傳播情誼道德正能量,除義務幫工、贈與合同等已納入民法視野的法定情誼行爲外,法律觸角不僅應當保持必要的謙抑性,不宜過度介入這一層面的生活事實,還應當在施惠人違反對受惠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時,根據“好心”行爲的無償、利他性特點,綜合運用誠信、公平、風險自負、有過失等利益衡量原則對情誼侵權責任予以限制,不讓施惠人負擔過重。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危險無處不在,責任無處不在,我們時時刻刻要謹慎行事,避免意外的發生。以上內容是本站爲您整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或者有什麼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歡迎登陸本站官網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