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司機是否應賠償?

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司機是否應賠償?

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搭車人承擔責任需要看其是否有過錯。那麼,搭乘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搭車人傷亡,司機又該如何承擔責任呢?一男子下班後搭乘同事順風車回家,途中遭遇車禍造成八級傷殘。該男子將同事告上法院,獲賠3萬餘元。法院會支援他的請求麼?下面就請跟着本站一起來看看吧。

1、同事屬無證駕駛

2013年1月11日下午4時左右,陳某下班後獨自一人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回家,途中遇到同事毛某請求搭便車,陳某欣然同意。不料,當陳某駕駛摩托車搭乘毛某至白雲區石慶路由西向東行駛時,遇肖某駕駛的小客車由北往南行駛,由於肖某忽視駕駛安全和陳某無證駕駛,導致兩車相撞,造成毛某、陳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本次事故中陳某和肖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2013年4月,司法鑑定所作出意見書,鑑定毛某因交通事故致第7、第8和第9腰椎壓縮性粉碎性骨折,鑑定爲交通事故八級傷殘。毛某認爲,自己造成傷殘責任應由同事陳某以及客車司機肖某承擔,故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要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

2、車主搭人沒收車費

庭審中,陳某辯稱是毛某自行要求搭乘其摩托車,且基於雙方是同事關係,他沒有收取任何車費,對此毛某予以確認。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事故認定書,對本次事故造成毛某的損失,肖某和陳某依其過錯程度分別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肖某駕駛的小客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發於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肖某的過錯程度與陳某分別承擔50%賠償責任。

陳某基於同事關係好意搭載毛某,並無收取其車費,判決時考慮善良風俗,相應減輕陳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白雲區法院於近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毛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12萬元,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毛某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2000餘元,陳某賠償毛某31000餘元。

經辦法官表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判斷陳某是否構成侵權時,要不要考慮情誼因素。此外,在責任分配時,考慮陳某的情誼因素是否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

具體分析來看,陳某實施的是情誼行爲的一種,他基於好意搭載了同事毛某,而毛某應該預計到陳某無證駕駛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但還是選擇搭乘了陳某的摩托車。再者,陳某也是受害人,他同樣遭受了相應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同時還要承擔對毛某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陳某應當承擔50%的責任基礎上酌定減輕其責任,由陳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是較爲合適的。

法官指出,本案中,毛某對陳某的情誼行爲予以認可,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情誼行爲人否認對方情誼行爲的情形。此時,法官只能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是否屬於情誼行爲。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證人證言或有說服力的證據,情誼行爲侵權人較難舉證自己的侵權是基於情誼行爲。

爲此,法官建議:一方面,助人爲樂還是要盡到注意義務;另一方面,情誼接受人不能因爲對方侵權而一味要求高額賠償,因爲這不利於社會道德風氣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