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認定方式是怎樣的?

一、人工智能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認定方式是怎樣的?

人工智能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認定方式是怎樣的?

1、人工智能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認定時有可能會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現實中,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可能更多涉及危險責任或無過錯責任。例如無人駕駛汽車致害,無論從產品責任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上看,都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未來需要考慮的是,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其本身是否屬於高度危險作業(如無人機),從而決定了是否適用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

2、從現行法律上看,侵權責任主體只能是民事主體,人工智能本身還難以成爲新的侵權責任主體。即便如此,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認定也面臨諸多現實難題。侵權發生後,誰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應當由誰負責,在法律上似乎並不存在爭議。“然而人工智能的具體行爲受程序控制,發生侵權時,到底是由所有者還是軟件研發者擔責,值得商榷。”

3、與之類似的,當無人駕駛汽車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時,是由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擔責,還是由汽車製造商、自動駕駛技術開發者擔責,法律是否有必要爲無人駕駛汽車制定專門的侵權責任規則,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研究。

二、人工智能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認定的具體情形

(一)人工智能汽車與行人之間

人工智能汽車具有程序化的特點,即使科技水平再先進,其突發的情況反應能力也不及人類。因此可以認爲人工智能汽車在道路上受保護的程度應當高於行人,最起碼要於行人相等。結合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保護行人的立法規則,要促進人工智能汽車的發展,必須進行相應修改。人工智能汽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侵權行爲情況會很多

汽車一方存在過錯有如下情況:

1、汽車程序設計者設計方案存在失誤;

2、生產者生產過程中存在過失,造成產品不合格;

3、銷售者未盡到合理保管義務,致使原本合格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第四,產品使用者在操作產品執行時,未按技術標準進行操作。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人工智能產品執行時的無人少人狀況以及危機處理的不敏感性,對執行道路要求較高,道路設施出現故障也可能擾亂汽車的程序,例如因爲紅路燈出現故障,可能成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這時就應當有富有維修維護道路設施責任的有關機關負責。

(二)人工智能汽車與普通汽車之間

人工智能汽車與普通汽車最大的區別是,人工智能汽車執行時人較少操作,人的參與屬於事前參與;普通汽車執行時人全程操作,人的參與屬於全程參與。對於普通汽車一方的追責,是基於駕駛人員對於汽車駕駛員的意志,汽車的執行超出駕駛員的意志,按理說不應當追究責任。比如汽車本身固有的根本無法克服的故障而導致汽車失控,除非這個故障是由於駕駛員未盡保養義務造成的。對於人工智能汽車的歸責則不同,因爲人工智能汽車在執行過程中幾乎沒有人的參與,人的意志在執行過程中無法體現。此時歸責的思路應當轉變,應當向前延伸,着重考察人工智能汽車執行前操作者對於路線、時間、避險等設定是否符合操作規範。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操作者事前不可能完全預料到險情的具體時間地點等因素,我們不可能苛求他對一切瞭如指掌。對於人工智能汽車操作者的歸責僅限於事前是否按照技術標準合理設定,並且如果因爲未盡保養義務而出現故障造成的侵權也應當屬於歸責範圍。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是,普通汽車在與智能汽車相遇時,普通汽車應急能力強,避險的可能性大,因此其受的規範應當多一些。這樣,對於普通汽車來說較爲不公平,最好的辦法是嚴格區分兩者的道路。我們的社會必定要經歷兩種汽車共存的時代,行駛區域的劃分,一是可以減少兩種不同汽車相撞的可能;二是歸責時也可以根據行駛區域判定責任的分擔。

(三)人工智能汽車與人工智能汽車之間

兩種相同技術與操作的汽車,同樣都具有較強的程序性,緊急情況處理能力也都不強,如果都按照技術要求設定與操作,發生碰撞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二者之間發生碰撞可能是基於汽車自身的故障原因,因此歸責思路應當向前逐步延伸,一直到設計研發開始。這樣來看,人工智能汽車與人工智能汽車之間的碰撞,大多因爲產品質量問題,產品責任的可能性大很多。

若是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是人工智能汽車,那麼承擔責任的主體,有可能是研發人工智能汽車的腦力勞動者,也有可能是人工智能汽車的所有者,若是該汽車的質量本身不存在問題,那麼則是有另一方當事人來承擔交通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