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車輛作爲價值比較的動產,應當妥善安置,以免被盜賊偷去,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本站小編整理了一則實務案例,在案例中對上述問題做了相應的分析,詳情請看下文。

[案情]

原告:王有幸

被告:韋德成(肇事車司機)

被告:黎章程(肇事車車主)

2011年3月27日20時許,被告韋德成駕駛盜來的桂LU555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國道324線1893km+500m處時,與原告(無駕駛證)駕駛的桂L2U15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後,被告韋德成未保護現場,未搶救傷人,未報警,棄車逃離現場。事發後,原告到田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支付醫療費13224元。經田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桂LU555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主是黎章程。

2011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13224元、誤工費1203.84元、護理費1203.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元,合計16391.68元的70%即11474.17元。

[審判]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主審法官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達成協議:一、被告韋德成自願賠償原告王有幸損失共計9500元;二、原告放棄要求被告黎章程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之前,被盜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盜搶人與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管理責任說”,即車主對自己的車輛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而被盜走,被盜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與被盜車輛管理上的過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認定被盜車輛的所有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如此的責任承擔對車主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在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情況下車主對車輛是處於一種無法支配的局面,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本無法預見、無法控制。車輛是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實際控制,而且肇事的司機與車主不存在僱傭、監護、代理等身份關係,如果此時仍由車主承擔民事責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被盜搶機動車的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韋德成盜竊了黎章程的摩托車,韋德成在駕駛所盜竊的摩托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應由盜車人韋德成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車主黎章程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主審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後,盜車人韋德成自願賠償原告損失,原告放棄要求被告黎章程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遂達成上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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