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主觀過錯

交通事故中主觀過錯

一、造成車禍的主觀因素:

1.車輛在行駛的過程中因爲過失或者意想不到之事造成人財兩空的情況,造成車禍事件的,主要是由於兩個因素構成的,客觀上的因素以及意識形態上的因素。客觀因素很好理解,譬如地震、山洪、颱風以及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2.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車輛在行駛的過程突然遭遇自然災害的情況非常少見,大部分的車禍事件還是因爲駕駛人意識形態上的過失造成,大部分的原因還是因爲駕駛人違反道路安全規定或者是忽視道路安全規定以及駕駛人過於盲目自信、疏忽大意。

3.駕駛人由於心理或者是生理上的原因,在行駛過程中,沒有認真去觀察行駛道路上人和事物,或者是沒有正確去判斷行駛道路上存在的會妨礙駕駛的人和事物,從而造成開車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精力分散、反應跟不上思維,最後表現爲駕駛操作不當。

4.還有就是駕駛人過於相信自己的判斷,依據自己的意識形態去判斷行駛路上週圍的人和事物,覺得周圍的事物對自己的駕駛不會造成任何不好的影響,過於高估自己的駕駛技術,未判斷清楚就盲目通行。

二、意識形態上的錯誤分爲兩個類型:

1、故意:明明知道自己的駕駛行爲不對,而且知道這樣做後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但是駕駛人不管仍然我行我素,任由其發生;

例如駕駛人行駛時超速行駛,明知道超速行駛了仍然不減速行駛,然後在行駛中因爲自己意識形態上的過失出了車禍事件,造成了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這樣的行爲就是意識形態上的錯誤,明明知道做法不對,還故意違反道路安全行駛的規定,對自己過於盲目自信,忽視他人生命安全。

2、過失:指的是駕駛人知道危險駕駛帶來的嚴重後果,但是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爲已經是危險駕駛行爲,因爲疏忽導致不好的事件發生;

例如駕駛人知道闖紅燈是危險的,但是開車途中由於注意力不集中然後闖了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