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怎麼分?

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怎麼分?

一、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怎麼分?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爲粗略的劃分。具體內容如下: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主次責任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4、負全部責任的情況:

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需要報警處理,那麼交警就會有一個需要對責任進行認定的普遍責任,若是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的,那麼一旦出現交通部門無法完成責任的認定工作,那麼無法認定的部分就會認定逃逸的主體是全責,故此在發生事故之後,切記不要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