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涉嫌醉駕公司會開除嗎

員工涉嫌醉駕公司會開除嗎

一、員工涉嫌醉駕公司會開除嗎?

公司有權開除,《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此時需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因此,只要是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並且開車上路的,那麼就能夠依法判刑。

二、被開除了怎麼結算工資?

1、“開除”員工,按現行法律來說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離職時,用工單位應該給員工結算工資。

3、對於給用工單位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有所限制。

三、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其賠償,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理由是:

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適用民法的歸責原則;

②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種情形外,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應當視爲用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放棄;

③在我國,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只能說公司開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的做法是合法的。不過,開除不代表着公司就可以直接剋扣員工所有的工資了,包括相應的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公司都是有義務辦理的。雖然說醉駕不僅會讓自己坐牢,失去工作,給家人在感情上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卻仍然有人樂此不疲的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