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醉駕開除公職嗎?

事業編醉駕開除公職嗎?

一、事業編醉駕開除公職嗎?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如果醉駕被判處拘役的,肯定要被解除其所擔任的公職。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被判處拘役的,肯定要被解除其所擔任的公職。拘役是我國刑法的一種,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之所以被判處拘役,只是犯罪情節較輕,但仍然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何規範對醉駕的處理?

1、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透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2、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當事人被查獲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爲依據立案偵查。

3、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4、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資訊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覈,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5、要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講到這裏,對於事業編制人員只要不是有期徒刑或者刑罰的,都不會被開除公職。但是醉駕是一種比較嚴重違法駕車行爲,如果造成事故嚴重的,會被處以有期徒刑,具體按實際情況而定。所以與其擔心後果如何,不如約束自身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