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酒後傷人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酒後傷人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酒後傷人負什麼法律責任?

經鑑定達到輕傷及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輕微傷的按治安案件處罰。還要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一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醉酒後犯罪,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往的認識是,醉酒的人犯罪,一律承擔責任。實際上,這要分兩種情況,即生理性醉酒要負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不負刑事責任。

生理性醉酒,是指因爲飲用酒精過量而導致的醉酒狀態。刑法理論認爲,生理性醉酒的情況下,行爲人還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病理性醉酒則屬於精神病狀態,多見於通常並不飲酒或對酒精無耐受性、或並存感染、過度疲勞、腦外傷、癲癇病者,在偶然一次飲酒發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爲紊亂、記憶缺失、出現意識障礙,並伴有幻覺、錯覺、妄想等精神病症狀,使其行爲通常具有攻擊性。通常認爲,病理性醉酒屬精神病,因此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不負刑事責任。

二、醉酒後傷人是故意傷害嗎

雖然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不少醉酒的人往往表現爲神志不清、行爲反常,但無論是1997年《刑法》第15條還是1997年《刑法》第18條都明確規定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從一般意義上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基於醉酒人對於醉酒後果應該有所預見,另一方面醉酒是一種人爲的可戒除的行爲,規定醉酒的刑事責任有利於從長遠上減少酒後犯罪,維護安定的社會秩序。

如果醉酒人屬於生理醉酒,醉酒狀態下,曲某對自己的行爲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醉酒行爲後果也有充分的預見性,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故不能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相反,如果醉酒人醉酒時因與他人發生爭執,便拔刀侵犯他人的身體,併發生了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法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直以來大家認爲喝酒並不是什麼特別嚴重的事情,但是喝完酒之後在酒精的作用下,很容易發生一些傷人的事件,醉酒並不免除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他人重傷的話,肯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且負擔一些民事的賠償義務,包括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