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資訊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爲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僅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爲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爲法律行爲,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爲法律行爲。另外,居間通常爲有償性質的行爲,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