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什麼情形下可退房

購房者在什麼情形下可退房

購房者可要求退房是法律所賦予的在特定條件下購房者可解除購房合同的權利,是對購房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體現。具體來講,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的購房者在什麼情形下可退房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購房者在什麼情形下可退房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具體操作實踐,可以退房的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

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房產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法定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購房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爲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二)套型誤差導致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

(三)面積誤差導致退房。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四)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應在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後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五)質量不合格導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二、賣方違約但拒絕退房怎麼辦

(一)如果賣方已經違約但又拒絕退房的,購房者可以先與開發商溝通協商。

在目前房價上揚的情況下,如果退房僅是退還原先的購房款,反而往往會使購房者遭受損失。

因此,從經濟收益的角度來說,退房可能不是很明智的選擇。購房者可以透過與開發商協商,要求開發商透過其他方式,比如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彌補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

(二)如果協商不成,購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主張賣方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同時支付自身因退房受到的損失如誤工費、車費等。

現實中,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話,那麼購房者再想退房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了,這也就要求購房者在決定購房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清楚,避免日後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實踐中,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之後,那麼購房者才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