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事例應如何應對?

買賣不破租賃的事例應如何應對?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事例應如何應對?

買賣不破租賃的事例應列舉相應的證據,訴諸法院來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適用,具體法條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間,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

5、《石家莊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因出賣、贈與、繼承及企業破產、兼併、合併等原因使房屋所有權轉移他人時,房屋受讓人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

根據現有法律、司解和地方規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範圍應當包括企業破產拍賣在內的所有權變動等方式。

二、拍賣程序有無瑕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條規定: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三十五條規定:競買人有權瞭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據此可知,如果拍賣機構未向競買人履行標的物瑕疵告知義務,或義務履行不完全,因此造成買受人利益損失的,拍賣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如果拍賣機構未告知拍賣標的上存在租賃關係等權利瑕疵,或告知不完全,則丙公司有權向拍賣機構主張賠償。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因爲債務方面的原因將自己的房屋用來抵債或者是前往法院進行判決之後,由法院來進行拍賣,但是拍賣過程當中有一些房屋是存在這一系列租賃關係的,此時可以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來加以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