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打破買賣不破租賃

應該如何打破買賣不破租賃

一、應該如何打破買賣不破租賃?

1、租賃物是動產的。因爲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透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

2、先抵押後出租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被查封后出租的。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這個行爲是無效的。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租賃物爲破產財產,且在破產處理過程中。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爲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作用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在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價值,具體如下:

1、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體現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價值目標。

2、有利於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

3、體現了民法原理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實際上,如何打破買賣不破租賃的這個問題沒有什麼準確的答案,關鍵是如果買賣雙方都能接受這種交易,承租人很多時候是有些無能爲力的,畢竟承租人自己沒有能力買這套房子,但是也沒有權力左右房東賣房子,不存在以上情形的話就只能建立買賣不破租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