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如何約定買賣不破租賃?

雙方如何約定買賣不破租賃?

一、雙方如何約定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是可以約定的,但前提是雙方都是在知情的情況下,就算合同內容裏面沒有約定此條款,我國法律也是有所規定,在房子所有人出售此房的時候,租賃合同也不會有任何影響。原房東與租客在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在租賃期內房屋的產權發生變動,租賃合同將於產權變更之日之後繼續生效。那麼房屋透過買賣產權完成變更後,原房東和租客的租賃關係結束,此時新房東和租客建立租賃關係。

如果租客存在不按時交納租金,或者擅自轉租等行爲,嚴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那麼新房東可依照租賃合同(如果約定了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話)或者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要求解除租賃關係,讓租客騰出房屋。

二、法院查封的財產能否用於買賣不破租賃?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爲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爲。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爲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爲無效。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爲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爲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對買賣不破租賃做出約定,也可以對買賣不破租賃做出對抗性約定。在租賃合同裏面,租客可以要求房東寫清以後發生房屋買賣的事情,其租賃權也不受影響,其可以一直租賃房屋到合同期限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