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佣金以外的報酬。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範圍和非法異地經營。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7.各類房地產廣告資訊、內容中未標註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發佈房地產印刷品廣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