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解除合同權利是否存在?

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解除合同權利是否存在?

一、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解除合同權利是否存在?

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解除合同權利是存在的,當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就可以將合同解除,當租期未屆滿時,原房東若將房屋轉讓給其他人,則原房東在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動被新房東代換,新房東應遵守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享有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直至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屆滿。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應當遵守的,在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中同樣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爲買受人可以買到該房的所有權,但在這個租賃房屋上存在的租賃關係不能消滅,必須承認該租賃關係,不能打破現存的租賃關係。受讓人與承租人產生新的租賃關係,構成債的轉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納房租,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通常認爲,在一個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給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賣了,租賃關係仍然存在,買受人不可以破壞這個合同租賃關係。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當房東將房屋抵押後再與租客訂立租賃合同,則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將房屋拍賣後,租客面對新房東的騰房要求時,不得援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原房東未於訂立合同時書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則需要對租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明確書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則租客的損失便由自己承擔。同樣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

現在房屋的價值是非常大的,很多人會利用房屋來做很多的事情,比如說租給他人來收取租金,還有就是在貸款的時候也可以利用房屋進行抵押,這就會導致一個房屋上存在着多種樣的關係,而不論是什麼樣的關係,都將要受到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