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一、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這裏明確表示了,不論抵押前後,承租人在抵押權的實現時均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

也就是,即使租賃關係成立在後,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仍享有優先購買權,只是不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事實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也明確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可見,優先購買權是以存在租賃關係爲條件的,即只要租賃關係存在,優先購買權就存在。

二、司法解釋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並存。如前所述,抵押權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並不衝突。上述法條所表述的對抗權,爲的是排除抵押權實現時的障礙。此時,如果承租人願意購買,則排除了這一障礙,法律會優先保護。

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其法理基礎。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是爲了實現債權,只要抵押權人從抵押物上獲得相當的補償即可。優先購買權雖是一種請求債權,不直接對物享有權利,但其基於租賃關係存在,而這種租賃關係是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設立優先購買權有利於物的利用,並維持物的現狀穩定。所以,不管租賃關係設立的先後,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

有關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涉及主觀優先購買權的認定情況應當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則應當結合優先購買權的認定情況來進行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