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商品房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在商品房買賣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詐騙的情況,但此時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看實際情況有沒有達到規定的條件。那其中法律規定屬於商品房欺詐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屬於商品房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一、屬於商品房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商品房欺詐的條件:

(一)須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爲;

(二)欺詐行爲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三)須有欺詐故意;

(四)實施欺詐之人爲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爲可以表現爲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爲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目前,比較普遍的欺詐行爲包括:“五證全無”的開發商欺詐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權證,以及開發商向消費者隱瞞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實,向消費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而對於價值數十萬元的商品房,如果開發商僅對精裝修的地板材質作了虛假陳述,或者爲佔便宜而多計算了平方米數,應認定爲欺詐,應按消費者所付地板價款或者多計面積的價款計算懲罰性賠償。

二、發生房產糾紛怎麼辦

(一)糾紛發生前收集好證據,房產交易牽涉幾十件材料,都一一整理好。做好工作日誌,列好工作進程表。杜絕自己無意的違約行爲,被對方抓住把柄。

(二)錄音證據補充證明交易的過程。很多人認爲,只要把交易過程中對方信誓旦旦的話記錄下來,一旦對方違約,就可憑此證據維權。這裏要澄清的是,一方面錄音證據與書面合同、文字類材料相比,證據效力比較低,何況錄音取證的技巧一般不夠熟練,連“3W”要素都錄不明白。另一方面,錄音證據只能用於證明履約過程,無法替代實質性的交易要素。因此,錄音錄像證據在司法界評價並不高。

(三)打官司前權衡好退房與收房的利弊。一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購房合同中賦予對方違約情況下購房人的解除合同權利,且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另一方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有沒有滿足規定的條件,在滿足的情形才能認定屬於欺詐。這樣的情況下,也纔可以依法追究對方責任,主張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開發商退房、退還購房定金等等。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