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繼承過戶可以嗎?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透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使用權房子繼承過戶可以嗎?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常住的戶口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死者生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後作爲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合法遺產。而公有使用權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業單位,死者生前對使用權房只享有使用權,確切的說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對其居住的使用權房沒有所有權,其子女或親屬不能將該使用權房作爲死者的遺產來繼承。如果其子女或親屬不具備成爲該使用權房新的承租人的條件,則該房屋只能被國家收回。

綜上所述,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透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按照第二種方法操作時,通常要求在該房屋內有戶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後來,《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房承租權確定及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44號)又將新承租人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具體而言,以下兩種人可以成爲新承租人:

1、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只有使用權,但是沒有使用權的房子當然不可以作爲財產依法繼承。只有合法的財產纔可以使用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因此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不可以繼承,但是可以處分使用權,比如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