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如下:1.賣方:夫妻雙方(或其它共有人)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房子權證》原件、夫妻雙方(或其它共有人)方章各一個、結婚證、未婚證實(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2.買方: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私章(方形章)一個。《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申請;(二)受理;(三)審覈;(四)記載於登記簿;(五)發證。房屋登記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