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凶宅,隱瞞房屋情況,違背誠信原則合同可撤銷。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此,盧秋建議買房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補充條款,就“凶宅”問題約定違約責任。此外簽訂合同之前,應多方面透過居委會、派出所、周圍鄰居、社區論壇等了解房屋情況,以免誤買“凶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