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陰陽合同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賣房陰陽合同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賣房陰陽合同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簽訂陰陽合同是屬於違法行爲,但是具體的要根據逃稅、漏稅、避稅的金額判斷。如果僅僅是小額的逃稅行爲,可能處以行政處罰,繳納罰金。但是如果逃稅的數額巨大,可能被認定爲逃稅罪,處以刑罰。

“陰陽合同”屬違法行爲。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表明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爲,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爲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爲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

根據刑法第201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爲,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着風險。“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

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爲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透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爲“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籤一份合同,作爲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並實際履行,稱爲“陰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陰陽合同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是不被允許的,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爲不僅僅違反了我國的民事法律的規定,也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律的規定,因此我們需要遵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