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放貸誰承擔責任

銀行不放貸誰承擔責任

通常在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之後,按照約定交付了房屋首付款,纔會去銀行申請貸款,在獲得了銀行的貸款之後,才能辦理收房等等。但要是此時銀行不放貸誰承擔責任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銀行不放貸誰承擔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對上述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因當事人自身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與銀行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及損失賠償。

2、非因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這一規定爲非因自身原因致無法辦理銀行按揭的購房者維權提供了有力依據。

二、如何避免按揭貸款糾紛

爲了避免因按揭不成產生糾紛,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建議購房者從以下三點入手將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

1、在簽訂購房合同前,購房者在聽取開發商意見的同時,儘量向貸款銀行進行詳細的諮詢,瞭解貸款審批的條件及要求,對於自身還款能力及貸款能否獲批有一定的心理預期。

2、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就按揭不成時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進行明確約定,即在合同中約定,如因銀行不予辦理按揭手續致買受人無法取得貸款的,買受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並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銀行透過貸款申請並與購房者簽訂了《貸款協議》,對放款時間進行了明確約定,後卻以各種理由不按時放款,則購房者有權依據《貸款協議》要求銀行按時房款並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法律關係是建立在出售方和購買方之間的,銀行貸款只是購買方的一種付款方式。現實中,購房者在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不是一定就會獲得貸款,而一般銀行不放貸的,也是因爲申請者的條件或材料不符合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